防暑降温费标准,每年防暑降温费从什么时间发放
据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86号)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标准,每年防暑降温费从什么时间发放?
现在有新的标准了,可能还根据各地区情况,情况也不一样!
据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86号)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江苏省发放标准
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上海市发放标准
从2011年开始,上海提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从每个高温日10元,调整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今年维持该标准不变。
天津防暑降温费2013年涨至116元,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其他地方社保部门应该都会有配套文本出台的

山东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14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陕西省的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今年陕西省对高温津贴标准做了调整,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费执行范围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也在去年调整提高,防暑降温费标准具体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国家规定的一年中防暑降温费和烤火费各为多少?
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
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这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不同,企业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使超过标准,也可以据实扣除。
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2021标准?
1、防暑降温费标准及发放时间?
2021年度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为:203.3元(计算方式:2020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77元×3%)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月份为每年的6月至9月四个月,用人单位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所以,劳动者可以领取2021年防暑降温费共计:203.3元×4=813.2元。
法律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2、 防暑降温费是否可以实物代替?
不可以。防暑降温费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
法律政策依据:
《关于确保完成2009年企业单位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14号)规定,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3、防暑降温费是高温津贴吗?
不是。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不同。一般情况下每名在职员工均可享受防暑降温费。但是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时向劳动者发放的。
法律政策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2021年度高温津贴的日标准为37元(计算方式:2020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77元÷21.75天×12%=37元)
4、 高温津贴是否可以实物代替?
同样不可以。
法律政策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规定,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5、 享受了高温津贴还能享受防暑降温费吗?
劳动者依法享受了高温津贴后,有权同时享受防暑降温费。
发布于 2023-08-12 1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