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要求,十四五期间保密工作要求
全国保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十四五”时期和2021年保密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十四五”时期全国保密事业发展,突出目标引领,着力推进保密工作体系建设;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补齐短板弱项;突出科技创新,着力提高保密科技支撑能力;突出基础工作,着力抓好“三大管理”。
保密工作要求,十四五期间保密工作要求?
全国保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十四五”时期和2021年保密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十四五”时期全国保密事业发展,突出目标引领,着力推进保密工作体系建设;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补齐短板弱项;突出科技创新,着力提高保密科技支撑能力;突出基础工作,着力抓好“三大管理”。

保密法涉密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具体来说,涉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诚实可靠,品行端正;
(4) 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
(1) 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3) 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 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
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2)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国家秘密载体时,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绝密级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3)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4)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将载体包装密封后,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5)阅读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由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阅读和使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进行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去向。
安全保密工作的八个集中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安全保密工作的八个集中管理是:
集中管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场所、涉密活动、设备与物资采购、计算机网络、计算机以及存储介质、对外宣传和提供信息、协作配套及咨询服务八项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请到本地保密机关查阅科工安密〔2012〕736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主要措施包括清退载体文件、签订保密承诺书、开展保密提醒谈话和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等。“离岗”,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
1、清退涉密文件。涉密人员应对本人暂存或持有的涉密文件(含电子文件)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复核并签字。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不再使用的,请示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照涉密载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2、清退涉密设备。涉密人员应对本人使用的各类信息设备进行清点登记,随载体清退记录一并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复核确认。涉密信息设备在本部门继续使用的,部门负责同志需重新指定设备责任人,并及时通知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变更设备责任人。
3、取消信息系统访问权限。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设备移交情况,收回原涉密人员的系统访问权限,封存或禁用其系统账号、关闭原设备接入端口,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审计。
4、收回场所出入权限。机关单位应及时收回离岗离职的涉密人员出入涉密场所或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出入权限。如注销门禁账号口令、变更门禁卡权限等。
5、保密承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机关单位应组织其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不私自持有涉密载体;遵守脱密期管理的各项要求。
6、保密义务不因涉密人员的离岗离职而终止,只要涉密人员知悉的国家秘密没有被解密,涉密人员就负有保守这些国家秘密的义务。机关单位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在承诺书中对涉密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或约定。
7、保密提醒谈话。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应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提醒谈话应在涉密人员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前进行,谈话方一般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以形成书面记录。
8、提醒谈话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告知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有关管理措施,如明确涉密人员脱密期起止时间、脱密期管理单位、脱密期管理的具体要求等;二是了解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具体情况,如离岗或离职后的去向、从业情况等。
保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管理是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在一定期限内,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的就业、出国(境)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机关单位应制定具体的脱密期管理制度。
确定脱密期期限。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1年。当然,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密人员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脱密期期限。
脱密期结束,离岗离职涉密人员在就业、出国(境)等方面不再受有关限制,但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9、不同类型人员的管理。轮岗人员和退休人员,即涉密人员调整到本机关本单位非涉密岗位工作的,或在本机关本单位退休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
交流调动人员,如涉密人员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调出机关单位应在办理交流或调动手续的同时,出具委托管理书,委托调入机关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调动,不受脱密期的影响。
借调、挂职人员,即涉密人员借调、挂职到其他单位的,涉密人员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向用人单位出具《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委托用人单位负责脱密期管理。
其他性质的离职人员,应当主动向机关单位报告去向,机关单位办理其离职手续的同时,委托社保关系所在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社保关系未转出或社保关系不明确的,委托涉密人员常住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脱密期管理。
10、脱密期保密管理要求。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其就业、出国(境)等权益受到一定限制,还要承担重大事项报告、接受回访等义务。
一是择业限制。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就业。机关单位发现涉密人员有违反规定从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是出国(境)限制。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因公、因私出国(境)。现单位进行出国(境)审批时,应征求原机关单位意见;委托属地管理的,由原单位审批。
三是重大事项报告。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向负责脱密期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四是脱密期回访。对脱密期内的核心涉密人员,原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回访;委托属地管理的,原单位可以直接回访,也可以委托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回访。回访可采取实地谈话、电话回访、函访等形式。
发布于 2023-10-27 1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