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有工资吗,美国国民警卫队

美国的国民警卫队与民兵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美国国民警卫队的战斗力丝毫不会比某些动乱地区的军事武装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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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有工资吗,美国国民警卫队?

美国的国民警卫队与民兵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美国国民警卫队的战斗力丝毫不会比某些动乱地区的军事武装差。

美国的武装部队包括6大军种,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和太空军。而国民警卫队与上述六大军种有所不同,他们属于美国各个州直接管控,也是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在国内唯一能够使用军事力量。

虽然国民警卫队大多数时候由州长控制,但是美国一旦进入战争状态,那么国民警卫队就将直接由总统进行指挥。某些动乱地区的军事武装差。

美国的武装部队包括6大军种,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和太空军。而国民警卫队与上述六大军种有所不同,他们属于美国各个州直接管控,也是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在国内唯一能够使用军事力量

除了国民警卫队以外,其他军种受到法律限制是不能够在美国本土执行任务的,即便是像救灾这样的任务也无法进入各州参与,所以美国救灾以及平息抗议暴乱的任务就交给了美国的国民警卫队。例如此次的新冠疫情,国民警卫队就参与到了运送物资,运送病患等工作中,可以说是美国除了医疗人员以外,紧随其后的一支抗疫力量。而此次因为“黑人之死”引发的美国暴乱,镇压暴行维持秩序的也是这一批国民警卫队。

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美国国民警卫队与美国正规军一样享有国会拨出的军费的资格,同时国民警卫队的编制、训练以及福利也全部都按照正规军一样安排。与正规军全天二十四小时待在军队中不同,国民警卫队可能算是兼职“军人”,在训练的强度上远远不及正规军,他们一般一周训练一次,每一年才会有一次大型长达15天的集训。

这样看,国民警卫军的战斗力确实逊色于美国正规军部队,但是用于美国国内爆发的各种突发事件,国民警卫军的实力已经完全足够了,并且美国国民警卫队配备的装备也丝毫不差。国民兵的空中警卫队装备了F22战斗机,陆军更是装备了M1A1坦克,海军使用的舰艇排水量为8000多吨。

所以说在美国的此次暴乱中,国民警卫队是收到要求不使用真枪实弹的命令,但是如果暴乱事态进一步升级,对美国造成更大破坏,这帮国民警卫队完全就是一群训练有素的军事力量,并且指哪儿打哪儿,仅仅是平息这场暴乱来说丝毫不再话下。

美国的国民警卫队是什么性质的部队?

首先明确一点,美国国民警卫队不是警察,和警察有着本质的区别,更不是我国的武警。美国警察主要分为联邦、州和市县三级。而美国国民警卫队直接归于州政府管辖,具体来说就是美国军队的后备力量预备役。美军的预备役部队分为国民警卫队和联邦后备役部队两大部分,美国国民警卫队创于1636年,在1824年8月25日改名为国民警卫队。美国每一个州都有国民警卫队。直接归州长和州议会指挥,总统无权干预。总统指挥的只有军队。而警察仅仅是维护地方日常治安。警察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和提供民生服务等职责。

所谓“国民警卫队”就是各个州的武装力量。用以维护地方治安,防止大规模暴乱,有时候甚至对抗联邦政府,比如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克林顿老家)当时在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裁定阿肯色州的小石城公立学校拒绝9名黑人学生入学为违宪的情况下,阿肯色州州长奥弗尔·法布斯就动用手中权力。让国民警卫队来阻止黑人学生入学。一度形成对峙局面。这就说明一个问题,国民警卫队只服从于本州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艾森豪威尔总统立即下令将阿肯色州兵编入合众国陆军,以合众国武装力量总司令的名义命令他们回军营,阿肯色州的州兵们服从了这个命令。如果不以这个命令,艾森豪威尔是无法指挥国民警卫队的。艾森豪威尔总统又派了101空降师武装护送黑人学生上学。

美国国民警卫队分为陆军国民警卫队和空军国民警卫队。他们又各自是美国陆军和空军的一部分。人员大概占其可用作战力量的约三分之一。这两种国民警卫队均由国民警卫队局管理,其局长是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的一员。而且国民警卫队队员每年要利用48个周末参加兵营训练,另外每年还要参加现役武装部队的集训,与相对应的现役部队合练,以便战时能迅速对口补充现役部队。这实际上就是美国的预备役武装部队,一旦遇见外敌入侵,就可以拿起枪保家卫国。

美国国民警卫队虽然宣传是只对内不对外,但实际上换套衣服就是部队,二战结束以后,国民警卫队几乎参加了所有的美国对外侵略战争,联邦军队是“国军”,国民警卫队是“州兵”。国军国家养,州兵地方养。但为了国家的最高安全和稳定,赋予美国总统征召国民警卫队的全部权力,即包括动员,扩招,解散国民警卫队部队,在此期间接受联邦政府领导,并由联邦政府负责经费支出。美国军队包括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以及海岸警卫队,他们各自现役部队一 样,是国家的军事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现在的国民警卫队同时听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领导。当国民警卫队部署担负联邦任务时, 参照联邦政府的开支和联邦政府的相关要求,遵守联邦政府的法律和相关职责。经费支出也由联邦政府负责,但 其指挥和控制权仍然属于州政府。就职权而言,州长为国民警卫队州长总司令。美国军队听命于总统。一旦战时,或者总统认为必要,可以将国民警卫队转化为军队。当然也有发生冲突的时候,小布什在位 时候,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发生卡特琳娜飓风。小布什部署了军队加强救灾力度,接管了国民警卫队的执法权,引发州长强烈不满。认为在非战时,总统的行为违宪。

这次波及美国31个州的大暴乱,显然已经超出警察的管辖和控制的范围,各州只有通过国民警卫队来镇压骚乱,特朗普说,如果暴乱进一步升级或者扩大,就会派遣军队绝非虚言。因为特朗普政府一旦接手,国民警卫队就是联邦政府的军队。

我是清水空流,历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关注和点评。

印度军官工资待遇到底如何?

哨兵小虎第499条回答。

要说印度军人的工资待遇,在本国国内是相当高的,这个从每年印度青年踊跃报名参军就可窥见一斑。

在印度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1741美元(2016年数据),位列世界133位,但其军费却高达560亿美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9%(中国只有1.3%),高居世界第5位。

一、印军军官军衔。

印军军官军衔三军各不相同,比如空军军官军衔从中尉开始,陆军和海军军衔从少尉开始,且形制各不相同。

二、军官的福利待遇。

印度军官的福利待遇是相当高的,军官到少校以上军衔,国家是给配发仆人,用于服务于军官的日常生活的。军官的福利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薪金。

军官的薪金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三军基本上是相同的。

例如:一名印军上尉的军衔工资为2500卢比,而其基本工资和军龄工资则有40000万卢比。此后每年增加1000卢比,当上尉服役至40岁后,每两年增加1000卢比。上尉最高基础薪金为70000卢比。

2.补贴。

军官的补贴分为基础补贴和特殊补贴。

基础补贴:比如物价、住房补贴、个人装具补贴、幼儿补贴、技术补贴、特别技能掌握补贴、医务补贴、职务补贴、优秀服役补贴等。以上尉为例:

物价住房补贴:每年核准。约在2000~3000卢比。

个人装具补贴:首次补贴50000卢比,以后每隔5年发放一次。

幼儿补贴:每月1800卢比。

技术补贴:主要针对军官获得的文凭、专业技能证书每月进行奖励,学士学位1300卢比,硕士学位1800卢比,,博士学位2500卢比。

特别技能掌握补贴:主要奖励分为4个档次,一次性发放。分别是2000、3000、5000、10000卢比。

优秀服役补贴:根据军种、年限各有不同、奖励项目各有不同。

职务补贴:对于在基层担任连长、营长的军官每月补贴2000~3000卢比。

特殊补贴:比如专业技术补贴、两地分居补贴、艰苦地区补贴、危险工作、野外服役、飞行补贴、潜艇补贴、海上作业补贴等。以上尉为例:

飞行、潜艇补贴:每月12000卢比(少尉至上校)。

海上测量补贴:每月5000卢比。

3.特权。

军官已婚者,房租补贴为工资的5%,在规定享受的租金范围内,多出来的由国家进行补贴。且住房水电气费免费。

工资及补贴免税。军官及家属每年2次1500公里旅行免费,军官家属、幼儿医疗免费。

军官免收公路税、市政睡、法院司法税以及一些公共场所税等。

三、军官的退休待遇。

印军少校以下军官可服役至50岁,对于服役满15年的军官,退役金为服役前最后10个月平均月薪的50%。(目前约为每月65000卢比!)

而且退役后还可享受国家的全面的再就业培训机会,通常都会安排进中央后备警察、保安部队等。

退休费根据服役年限,一次性发放80~150万卢比(上尉至上校)。

在退役后25年,或者年满75岁,还可再享受一次一次性保险收入,目前约为5~6万卢比。年满80岁以上的退役军官还可以额外领取20%的额外养老金。如果超过100岁,则会领取100%的额外养老金。

兵役登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

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九条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三十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四十条 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三条 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

第四十五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现在这个年代还会有享受离休待遇的吗?

说起享受离休待遇的人,截止2022年来说不多了。

首先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是1949年10月1日(9月30号晚间12点前)前参加革命的,注意是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享受离休待遇。

我所在的建设兵团是十万转业官兵他,后有各省征去的支边青年和文革后期的知青组成。

我在建设兵团工作,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多年,负责审核、申报、批复这方面的工作。

七十年期期间,一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干部、工人,陆续接近退休年龄。

当时国家制定的条例(退休试用条例)是满男60周岁,工人55周岁办理退休。

中央组织部下文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工人干部做了简单的划分,即:凡是在干部岗位,执行干部级别(行政干部1-23级,转干部管理的科员低些)

这些人退休后享受100%的工资待遇,后来在八十年代初修改为离休。

当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这部分人当中,一部分人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的,一部分人是解放战争“打炮轰过来”国民党官兵。

这批国民党官兵有的是直接转为解放军,有的是回家或留下地方工作。

建国前转为军人的按照离休待遇,其他的按照退休待遇。

有一部分五十年代被编入抗美援朝志愿军,参加了朝鲜战争,这部分人只能按照退休待遇,到后期国家考虑到参战过江人员,给予一定补贴。

我岳父是43年参加新四军,在部队当卫生院,现在九十多岁享受离休待遇,我的邻居是47年当兵,也享受离休待遇。

他们待遇不同,工资发放月数不同,保姆费不同,唯一相同的就是报销医疗费额度相同。

像他们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枪林弹雨中,九死一生能够活下来走到现在不容易。

祝愿他们能够长寿。

发布于 2023-09-13 17: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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