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司法局工作人员携妻看病插队未果打护士被停职,你怎么看

江苏一司法局工作人员携妻看病插队未果打护士被停职,你怎么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直接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属于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上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熟悉行政执法及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执法技能和业务知识;

(六)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承担的执法事项和执法责任核定执法岗位和执法监督岗位。

省厅及省辖市司法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一般设置不少于2个执法岗位,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置总数不少于3个执法岗位,并配置相应的执法监督岗位。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岗位核定,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提出执法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并编制执法岗位设置计划,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执法岗位设置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照岗位核定程序变更。

第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为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按年度办理执法证件注册手续。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的,应收回执法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执法人员应当按年度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年度执法工作总结,作为执法证件注册的依据。

第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名册和档案。档案须记载执法人员执法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限,变更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执法文书及卷宗检查情况,执法考评情况及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等情况。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执法责任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觉接受监督。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要主动改正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每年累计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执法人员的执法知识和技能培训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规范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职权对违规的执法人员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把执法职能履行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法规范,执法成绩突出的;

(二)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依法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主动作为,创新执法手段,提升本机关行政执法水平或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的。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执法资格,注销执法证件:

(一)因违规执法造成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或导致国家赔偿的;

(二)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或有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2007年7月9日起实行。

江苏一司法局工作人员携妻看病插队未果打护士被停职,你怎么看?

传统思维要改变,依法办事是正道。

此事发生我的家乡。最新消息,打护士的科长顾某已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事件回放

媒体报道:10日15时许,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司法局科长顾某因妻子胃疼及心脏不适,带其到淮安市院急诊室就诊,与当班女护士乔某协商插队未果发生口角,并与前来劝解的另一当班男护士赵某发生冲突,导致赵某脖颈部一处被抓破、肚子被踹,后被在医院办事的看守所民警制止。

事件发生后,该司法局立即成立工作组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情况基本属实。

11日上午,司法局党组对顾某作出停职检查决定。11日下午,局主要领导上门看望慰问被打医护人员,顾登高当面向赵某赔礼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另外,淮阴区还成立由区纪委、公安局、卫计委、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介入调查。12日下午,淮安市淮阴区纪委对此事有了处理结果,称区司法局顾某带妻子到淮安市一院就医,期间与护士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顾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这个科长年过半百了,一不小心丢了官,着实可惜。不想解读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就事外的事说点看法。

首先,此事为何能迅速发酵,引发舆论关注?

实事求是地说,护士被打的并不重,脖子有抓痕、肚子被踹(警方通报中无此细节),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生活中此类事可以说司空见惯。然而此聿却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也许有人责怪公众、媒体对国家公职人员过度关注,甚至要求也许苛刻。但是,我们理性思考一下,公众为何对涉公人员苛刻?其实他们仇视的是特权思想,而不是某个特定的公职人员。我们也应该从公职人员自身找找问题。

其次,公职人员传统思想何时能根除?

中华历史上,始终有一个“上等阶层”。清朝是八旗子弟,那是从“法律”上明确了他的贵族地位,清朝没落,八旗子弟也还自以为高人一等;解放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扛过枪、打过仗的人高人一等,成了炫耀的资本,此类人还情有可原;接着是城里人高人一等,再后来国家公职人员高人一等……在一些国企垄断行业,至今他们身上还有“国营企业”高人一等的习气,行政机关的影子始终没有抹去……由此不难看出,一些公职人员为何“大爷”作风那么重,恐怕骨子里还是“高人一等”的传统思想在作怪。市一院西边不到300米就是淮阴区医院(淮阴医院)。本人是公职人员,完全有选择其他医院就医的机会,全家生病都选择那个区医院。媒体报道其妻子无固定收入,想必应该是城市居民医保,“体系医院”应当是区医院,普通群众能按规定去区医院,你偏选择繁忙的市一院,是不是特权思想在作怪呢?妻子仅是胃疼,也有媒体报道妻子“心脏不适”,但是无论如何这不是殴打他人的理由。你的妻子也许病重,但是你是怎么知道已经排队的病人的病就不重的呢?心里真地装着别人,这故事完全可以避免。

第三、公职人员如何适应法制中国的形势?

其实早在七八年前,很多公职人员参与民事活动已经开始低调,不那么张扬。不少人在公共场所早已不像过去那样动不动亮出自己高贵的身份来吓唬人。以警察为例,有几个警察下班后是穿着制服到公共场所的?

建设法制中国不是嘴上唱的,手上写的,更要落实到自己的每个行为上。懂法你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权;不懂法就不要任性,谦虚一点,处处把自己当普通人,多想想普通群众,不要事事处处把当自己“干部”,低调做人就是了。

第四、医院也应该思考如何改变现状?

不少网友对医院、医生有微词,甚至逄医必喷,把医疗定位为“吃人的行业”、“高消费”的行业。本人始终认为医疗行业的确有问题,但大问题不是医院本身能解决的,更不是医生、护士能左右的,责怪他们毫无道理。但是有的问题却是医院自身可以解决的。

不少医院人满为患,急诊室、抢救室门前都经常排长队,淮安市一院也是如此。挂号、就诊、化验、交费、取药每个环节几乎都要排队……

医院不是商场,最应该讲究轻重缓急,有的危重病人是等不得排队的,不能简单地用是否插队来论是非。患者家属包括这个顾科长不是医生,护士也不是医生,他们无法认定家属的病情是否有生命危险。假如真的这个科长的妻子不仅“胃疼”,还“心脏不适”,她的病情比在前面排队的人更需要紧急医治怎么办?因为排队耽误了救治,导致他的妻子因此出了意外又将如何向媒体和公众解释?阻挡插队的护士是否能承担“不及时治疗”的责任?真地出现这种情况用护士来背锅,在媒体和公众面前能说得通吗?

发布于 2023-02-15 06: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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