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的期限最长不超过,留党查看最多不超过几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留党察看的期限最长不超过,留党查看最多不超过几年?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时间。

党员干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被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算是处分里最轻的一种,不会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在评先评优的过程中,会受到影响。因为按照处分条例来看,通报批评是最轻的,一般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影响,比这个严重的处分依次分类的话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以及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体制内人员退休时被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
毫无疑问:公务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保证除非本人向报告原单位并经单位允许之外,不得从事兼职取酬活动,这肯定有非常充分的法律、法律和政策根据。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介绍一下《公务员法》的法律规定。必须非常明确强调的是:无论是在职的公务员,还是已经退休的公务员,都要严格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例外。早在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其第七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也就是说:通过辞职彻底离开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在重新就业时,未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的,禁止其在辞职之后的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这就是很明确的从业限制。其目的就是防止以权谋私或者防止其利用任职期间形成的影响力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
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8年12月进行重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对辞去公职和退休公务员的继续从业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做出了极为明确的限制,属于彻底禁止的行为。
与《暂行条例》相比,这个法律规定就更为严格,彻底地禁止此类行为。其特征是:1、适用于两类人,一类是已经辞去公职的前公务员,另一类是退休的公务员;2、禁止从业的时间长度,又细分为两类情形,原为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三年之内;其他公务员为两年之内。3、禁止的行为是两个“不得”,一类是不得实际任职,具体是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限定的范围是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营利组织;另一类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即: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个范围就相当地宽泛了。总之,实际任职和从事营利性活动,都在严格禁止之列。4、明确地规定违反了从业限制的惩戒性措施:1)同级组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接收单位清退任职的退休公务员;3)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接收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显然,这个法律禁令所涉及的范围,与公务员在职期间从事的具体业务工作紧密相关,肯定因人而异,因所任职务而异,从而严格地禁止退休的公务员利用任职期间的便利条件或者影响力谋取非法利益,彻底地砍断了可能存在的期权式受贿的隐秘途径。
其次,介绍一下党政纪处分法规对违反从业禁令的规定。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
1、党纪处分。退休公务员不遵守从业限制的法律规定,肯定是违反党纪的行为,是党员身份的,就应该按照具体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最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也就是说:此类问题,肯定不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政务处分。退休公务员违反从业限制,也是明确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有两个规定,目前都是有效实施的:1)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是已退休的公务员,应该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就必须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从202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也就是说,退休公务员和在职公务员,在法定要求上是完全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退休公务员可以立案调查,不再下达处分决定,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还是必须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即:按照政策规定,降低或者直接取消基本养老金这个法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让违纪违法的退休公务员受到经济上的惩罚。这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要说明的是:同一个违纪行为,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处分档次不一致时,肯定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再次,介绍一下中组部关于退休公务员从业限制的政策规定。作为公务员事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中组部于2013年10月19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做了明确规定,见以下截图。
很明显,已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1)在退休后的三年之内,拟到本地区、业务范围之内的,一律执行两个“不得”,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2)退休三年之内,拟去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之外的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企业出具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并征得相应的组织部门同意后,才可以兼职(任职)。3、在退休后的三年之后,拟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还是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由企业出具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并向相应的组织部门备案。
总之,这个规定仅适用于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当然是重点监督对象,在重申了法律的两“不得”规定,又明确了退休三年内在管辖范围和业务范围之外拟任职的,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任职。退休三年之后,就没有管辖范围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了,但仍然要经过原单位的审批,不允许自行其是。
最后回答其中提出的问题:体制内人员退休被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有国家相关的规定吗?通过以上介绍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是非常清楚的事情。
如果本人为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准备去孩子所在的城市从事兼职活动并领取报酬的,事实上应该确实属于本人职务管辖范围之外或者业务范围之外的,在如实向本人所生单位报告并取得相应的组织部门同意之后,是可以任职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因此,本人应该主动地向单位咨询、报告,在得到批准后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对此不必过于焦虑。显然,如果单位不予批准,不去即可,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
林满江身患骨癌?
如果剧情背景放在当下,带病也要一心谋求省长一职的林满江,不仅不会受到同情,还会受到严厉处分。
林满江身患骨癌四年之久,这种病基本上属于“绝症”,这对于权力欲望极大的林满江来说无异于“五雷轰顶”。
身患重病的林满江自然不敢让组织知道他患病的事实,组织一旦得知,大概率不会让他继续担任中福集团的“一把手”,谋求省长一职更是无从谈起了。
于是林满江通过篡改体检报告隐瞒自己身患骨癌的事实,更重要的是,未经组织批准,每周乘坐傅长明的私人飞机“长明号”前往香港化疗。
傅长明是林满江的“铁粉”,当初正是凭借着林满江手中的人脉资源,从倒腾煤炭做起,到后来做保险业务、房地产业务,一步步实现财富积累,建立起了庞大的商业帝国。
由此可见,林满江的问题不小,存在隐瞒病情的事实、未经允许出境,甚至可能与傅长明之前存在权钱交易,那么他的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处分呢?
首先,违反“重大事项报告条例”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2019年1月31日起,《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制定了一些需要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的一些规定。
林满江是副部级央企中福集团的“一把手”,集董事长、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于一身,在行政序列上至少是个副部级,高配到正部级也不是没有可能,因此他完全受“报告条例”的约束。
在该条例第38条中,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8个事项,其中就包括“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林满江身患骨癌,肯定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隐瞒不报属于违规行为。
事实上不仅隐瞒重大病情属于“瞒报”行为,根据2017年2月8日起正式实施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事项也应定期或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这些事项中既有“家事”,也有“家产”;既包括自己,也包括配偶和子女。比如本人的婚姻状况、因私出国的情况、子女及配偶有无移居国外的情况、子女有无跟外籍或无国籍人士通婚的情况等;“家产方面”同样需要报告,比如本人的工资和各类津贴、住房情况、股票基金等投资收入等等。
以上信息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都需要集中申报一次,组织人事部门每年抽取10%的样本进行抽检。
具体到《突围》这部剧中,现实中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的护照都要交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保管,因公出境或因私出境必须得到组织的审批,之后才能出境。回国之后,护照要立即上交。
而剧情中,作为副部级领导干部的林满江私自保管护照的行为就已经违反组织纪律了,何况是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出境治病,这属于更为严厉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应该受到何种处分?林满江的违规违纪行为至少有两项,一是隐瞒重大病情、二是私自出境。那么这两项行为应该如何处分呢?
如果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瞒报行为的情节有轻有重,第5条规定:
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单是屡次私自出境,就已经属于“情节较重”的范畴了,给予免职、降职的处分都不为过。
另外,“处理办法”中还特别说明“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林满江正是有两种瞒报行为,必然从重。而且极有可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具体来说,追究纪律责任从轻到重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即便是一个较轻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按照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1年内(1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也不得担任高于原职位的党外职务。
正是因为如此,林满江才会极力隐瞒自己身患骨癌的事实,因为他知道,一旦让组织知道,虽然不会因此受到处分,但调离领导岗位是板上钉钉的事了,以后再也不会得到提拔,所以只能铤而走险到香港化疗。但即便如此,私自出境如果败露,对他的处分会更大,“双开”都是有可能的。
写在最后:综上来说,林满江身患骨癌却隐瞒不报,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再加上隐瞒私自出境的事实,给予一个“双开”的处分都是有可能的。
当然,如果没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双开”的可能性不大,毕竟出境也是为了治病,本意是没有恶意的。但如果治病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比如上文说到的“铁粉”傅长明,那就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双开”也就板上钉钉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发布于 2023-08-27 10:08:01